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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
公 告
(2020)浙0212民初13975号
吴海芳:
本院受理原告潘天华与被告吴海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,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,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、证据副本、应诉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、风险提示书、自动履行告知书、开庭传票等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,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。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。并定于2021年2月10日8时45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审理,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。
特此公告
二○二○年十一月二十六日
联系人:邱隘人民法庭 陈高龙
电话:0574-8836467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