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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
公 告
(2020)浙0212民初7373号
郑志化:
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潘火宇阳石材经营部与被告中康建设管理(集团)股份有限公司、郑志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、开庭传票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,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。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。本案定于2021年3月2日8时4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,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。
二○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
联系电话:0574-87412082
联系人:华飞儿
地址: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二庭802室
邮编:315191